原告撤销离婚诉讼法院但不允许
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,主动申请撤回诉讼,但法院不允许!海丰律师——杨晓鹏为您介绍以下问题:近日,如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离婚案件作出判决,判决原告张、被告李终止婚姻关系,子女监护权属于原告。为什么呢?海丰律师为你分析这个案例。
案件情况
2008年左右,住在如东的张遇到了李。他们很快住在一起,然后在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。婚后不久,张生了一个小儿子。不幸的是,小成出生时被诊断为先天性脑瘫。在接下来的几年里,李出去工作,挣钱给小成治病。他希望孩子通过治疗健康成长,并花费数十万美元的医疗费用。因为他们聚在一起的次数越来越少,治疗孩子的成本也越来越高,这对夫妇经常为琐事争吵,他们的感情也逐渐淡化。2015年,他们分开,达成了离婚协议,但没有达成。
今年6月,原告张以被告李县人民法院离婚为由,被告李未能履行夫妻义务,夫妻关系名存实亡。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李提出司法鉴定意见,声称小成不是自己的孩子。原告张不会承认。经两人同意,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李与小成的亲子关系。鉴定结果排除了李与小成的亲子关系。得知此事后,张不仅没有按照法院传票通知的时间出庭,还提交了撤诉申请。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后,张知道孩子与李没有亲子关系,拒绝出庭,明显损害了李的合法权益,这是一种避免法律行为,因为张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动撤回诉讼,因为张不允许申请法院撤回。随后,法院根据法院审理的事实,决定解除原告张与被告李的婚姻关系。
法官提示
撤诉虽然是原告的处分权,但法院依法审查后,从维护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角度,不得撤回诉讼,及时作出判决,如发现有规避不利判决、损害被告合法权益法权益或损害国家、集体、第三方权利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