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妻一方向外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
应该是一方的个人债务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,“夫妻离婚时共同生活产生的原债务应当一并偿还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属于对方的,由双方协议清偿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
在这种情况下,朱说,他以自己的名义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但除了在夫妻关系中发生的债务外,并没有证明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
孔某从几个方面证明,本案涉及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:第一次借钱时,双方分居,未回家与孔某同住;孔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的日常生活,没有特殊支出;孔某提交了近三年的家庭账户,证明楚某借的贷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
因此,应当认定,初谋贷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,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律师声明:夫妻向外人借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在这种情况下,应确定楚向马借款150万元的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因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具体,债务确实存在,当事人有请求。
事实上,在离婚案件中,需要解决案件中涉及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相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
初谋应提供证据证明,在婚姻关系期间以自己名义借款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但没有证据证明贷款是用来共同生活的。
孔在诉讼中引用的证据充分证明,楚借的钱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。因此,应该认为楚借的钱属于他的个人债务。